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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保温材料政策给力 孕育巨大的商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3890

一、背景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国家相关部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相继出台了相关限制性规定。国家职能部门在2009年颁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基础上强化了其中的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具体政策文件见附件)。这意味着外墙及外墙保温系统将禁止聚氨酯、聚苯乙烯类产品上墙。这对金特建材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因为外保温行业将面临再一次的洗牌,意味着巨大的商机。

 二、防火政策内容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通知还表示,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三、防火保温市场分析

据了解,目前墙体保温市场上,防火性能达到B1级的企业寥寥无几,达到A级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且多为日本三菱、德国阿鲁克邦、德国可耐福等国外巨鳄,其价格令多数开发企业望而却步。例如,德国阿鲁克邦的A2级铝板售价500元/平方米,比国内同类企业B级铝板价格高出5~10倍。而国内企业所研发的A2级铝板虽然售价为200元/平方米,但相对B级产品价格也高出3~5倍。而且这些创新产品需经国家多个检测部门多项审核、查新,其时间成本亦使开发企业无奈弃之。而增加防火隔离带的硬性规定,也增加了新的成本,每增加一层防火隔离带,将多花费几十至几百元不等。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阻燃剂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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