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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行业如何应对加工贸易政策新动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1498
核心提示:近日,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听取地方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

近日,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听取地方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交纳保证金。这一消息,对地处东部沿海的加工贸易企业无疑是一大利好。但海关总署同时提醒,尽管如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政策导向没有变,企业仍应立足长远,调整经营战略。

近年来,国家宏观政策对加工贸易的调整动作频频。而这次微调是针对最近的一次调整作出的。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44号公告,明确了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据开发区海关分析,44号公告出台后,对开发区影响最大的是纺织、钢铁、塑料等三个行业的企业。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些潜在影响可能需要更久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归根结底,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要按照政策调整的导向,优化自身的商品结构,调整生产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升级,抓住机遇,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和自主品牌发展,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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