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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VOCs十四个省市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比及行业动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7  浏览次数:961
核心提示:  近日,海南省、湖北省、山西省也已相继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截止目前,全国共计14个省市已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制度,涵盖:北
   近日,海南省、湖北省、山西省也已相继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截止目前,全国共计14个省市已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制度,涵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直辖)、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北省、山西省。

  回顾:说一说近期VOCs行业最引人关注的大事件,内容如下

  1、浙江绍兴市工业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推进13个重点行业105家企业VOCs治理

  2016年,全市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持续下降,行业水平明显提升,排污强度进一步降低,工业区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消除局部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

  行业治污水平方面:

  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新“三个一批”思路,继续深化提升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生产总值)在2015年基础上再下降,化工、制革、造纸、印染行业废水纳管率、集中供热率、入园率均提升。启动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其他6个主要涉水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涂装和印刷包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项目完成率达到80%,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污染整治完成率达到50%。——污染物削减方面: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以及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2、河南濮阳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推进石化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

  2016年,重点治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和表面涂装。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行业以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为整治重点,主要是指以原油、重油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治理后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3、河南新乡2016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推进三大行业97家企业VOCs治理

  2016年,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一)化工行业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表面涂装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三)包装印刷行业包装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十四个省市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比

  1、北京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2、上海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3、安徽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为鼓励企业主动减排,约束企业超标超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4、江苏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一)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5、河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6、湖南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7、四川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克。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8、辽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9、天津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10、浙江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11、山东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制定的进程,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12、海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参照海南省《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49号)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征收标准执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13、湖北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14、山西省正式发文试点征收VOCs差别化收费政策原文

  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征VOCs排污费,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日,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元,其他地市每污染当量1.2元。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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