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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执行至2018年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897
核心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年发布通知,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销售自产光伏发电可享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继续执行这一优惠政策,两部门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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