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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严禁煤矿停产后复产前擅自生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次数:952
核心提示:  6日安徽宿州召开全国煤矿推进安全基础建设会议,我国将强化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推动各地研究制定并严格实施煤矿停产复工工作
   6日安徽宿州召开全国煤矿推进安全基础建设会议,我国将强化煤矿监管监察执法,推动各地研究制定并严格实施煤矿停产复工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严禁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在会上表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把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作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四化”建设等基础工作。同时,抓好典型引路,及时总结推广煤矿企业在“人、机、环、管”等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升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整体水平。

  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各地要依法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并组织生产,严厉惩治“五假五超”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研究制定并严格实施停产复工工作方案和安全措施,严防频繁停开工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复产前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如潞安新疆公司一矿“2·27”和新疆伊宁市伊北煤矿“3·3”两起煤仓坠落事故、重庆盛鑫煤矿“1·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云南昭通市沙坝煤矿“5·3”瓦斯爆炸事故等都是在停产复产期间,因违法违规擅自生产建设造成的。

  黄玉治指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年度执法计划,统筹安排7个专项监察,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至少开展2次现场监察,高瓦斯和受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察,对不能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要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每项专项监察结束后,都要分析评估、研究措施、通报结果,推动地方政府强化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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