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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5  浏览次数:1021
核心提示: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获悉,宁夏将于2016年1月起正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进一步提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获悉,宁夏将于2016年1月起正式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水平。
  试点阶段,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追加责任限额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附加险种,以确保足以承担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
  据自治区环保厅介绍,宁夏通过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旨在初步建立符合宁夏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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