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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30  浏览次数:1299
核心提示:  9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9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原来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9月28日,商务部发布第6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9月29日起5年。

  2014年7月29日,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茌平信发聚氯乙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本次调查自2014年9月29日起开始,于2015年9月28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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