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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等七城市液化气抽检合格率仅7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31  浏览次数:1525
核心提示: 从甘肃省质监局了解到,为了规范液化石油气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省质监局委托省质检中心对兰州、白银、金昌、武威、张掖、嘉峪

       从甘肃省质监局了解到,为了规范液化石油气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省质监局委托省质检中心对兰州、白银、金昌、武威、张掖、嘉峪关、酒泉等市液化石油气产品开展了添加二甲醚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抽查66家液化石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和充装站点的100批次液化石油气产品中,企业合格率为72.7%,产品合格率为74%。

  据了解,按照《2014年甘肃省液化石油气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此次抽查只对液化石油气是否含有二甲醚质量分数单项指标进行检验。抽查结果表明,有26批次的液化石油气产品中的二甲醚质量分数超过3.0%的要求,甚至有个别不合格产品的二甲醚质量分数高达37.9%,存在严重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违法行为。

  二甲醚又称甲醚,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气体或压缩液体,具有轻微醚香味,与液化石油气相似。由于二甲醚自身的特性,使用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对灶具及液化气钢瓶、软管都会有腐蚀作用,尤其是对液化气钢瓶阀门具有腐蚀作用,长时间使用钢瓶容易发生泄漏,造成安全隐患。浓度越高,密封圈失效的时间越短,泄漏的危险性越大。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

  为此,省质监局要求各市(州)质监部门对本次专项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的生产(经销)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同时,继续组织开展好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和充装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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