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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案倒逼行业转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5  浏览次数:1218
核心提示:  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报告初步裁定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中

  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报告初步裁定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中方败诉。在中国对裁决结果表示遗憾的同时,稀土这样一个似乎远离人们生活的化学名词一夜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后4月25日,中国作为应诉方向WTO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文件,“稀土案”正式进入上诉程序。其中涉及的中国廉价资源出口,稀土国内开采管控不适当,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也在该案的逐步推进中进入公众视野。
  该案背后映射出的中国企业对世界贸易规则的理解问题,以及中国企业如何在日益开放的世界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疑问引发社会各界的思考。业内人士认为,以本案为标志,中国稀土行业的发展进入一个重新反思和深度转型的时代。
  “稀土案”的来龙去脉
  稀土,又称稀土元素,是钪、钇和镧系元素等17种化学元素的合称。稀土素有“工业维生素”“工业黄金”之称,这足以看出稀土之于现代高新科技行业的重要性。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一大稀土生产国,也是第一大稀土出口国,出口份额占世界总量的90%。虽然其他国家也拥有大量的稀土资源,但是由于国外人工成本较高,并且稀土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基于战略储备及环境保护等考虑,各国长期大量从中国进口廉价的稀土资源。
  2009年,中国以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由开始管控和限制稀土出口,2012年3月美国表示将就中国限制稀土出口问题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欧盟和日本支持并参与其中。
  2014年3月26日,WTO专家组裁决报告中显示,虽然其认可中国基于环境保护目的对稀土出口进行综合管控的措施,但对中国以多种形式对出口的稀土原材料征税,对出口量限制配额,以及对出口企业权限进行限制的做法持否定态度,并且驳回了中方基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抗辩。
  在“稀土案”引起轰动的同时,人们也就其败诉原因进行广泛的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条第3款已明确写明:“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规定适用。”而稀土正落入了中国不应征收出口产品税费的范围内。
  WTO专家组对中国抗辩援引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评价称,中国对稀土实施的关税和出口配额不能被证明是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必要手段,这样的出口限制手段也未和国内生产消费措施相配合,也不能有效说明其是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很多人对“稀土案”裁决败诉表示担忧,因为该案与2012年中国被裁决败诉的9种原材料出口违规案非常类似。如果类似案件一而再地被判违规,未来再出现同样类型的案件,中国似乎在断案前就可能处于不利的位置。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史晓丽向《法人》记者表示,虽然WTO裁决并不形成判例法,但是,已经做出的裁决将对日后的类似案件产生一定影响。
  据商务部消息,美国于4月8日就“稀土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中国于4月17日提出交叉上诉,并于4月25日提交了上诉文件。
  中国稀土行业现状
  “稀土案”WTO专家组裁决后,业界人士普遍对今后若取消关税,国内稀土出口量会大幅增加,并且价格下跌的可能性表示担忧。
  对于中国所设的稀土出口配额量,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我国对稀土出口制定配额,但是配额的数值一直很高,出口量未超过配额量。在国际市场中,稀土价格主要受各个国家稀土库存量及需求量的影响,大量地持续性地从中国进口稀土资源也不会变为常态。2007年我国对稀土出口征收关税后,国外稀土价格高于国内,若此次取消关税,国际稀土市场将无疑会受到影响从而价格下跌。
  有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稀土储量为3600万吨,2010年,中国稀土资源储量已降至世界总储量的30%,国新办2012年发布的《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称,我国稀土储量降为1859万吨。如果继续按此速度无节制开采,曾被欧盟称为“生死攸关的原料”的稀土资源在我国将只能维持数十年。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占恒表示,虽然现在各部门对国内稀土资源储量的估计数据各有不同,且均较悲观,但是实际上稀土储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这些已探明的资源中也分可经济开采与不可经济开采,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稀土并非是一种储量及其稀少的资源,在全球各国新的稀土矿也在不断被发现,例如在朝鲜发现的稀土矿,初步探明的矿物储量约为60亿吨。陈占恒指出,如今国内稀土行业应当着重考虑的不是资源用竭的担忧,而是如何在数量既定的稀土上高效地最大化它的利用价值,严格控制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用科学管理的方式,认清资源属性,做好生态修复,依法进行资源利用。
  2014年1月4日,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稀土产品交易中心作为中国首家从事稀土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在广东平远正式开始揭牌运营。这个交易中心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客户在签署银行投资托管协议后,可以通过客户端直接访问并参与交易。稀土产品借助此平台不仅能促进其流动和销售,也有望成为一种投资品。
  根据南交所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在稀土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形下,自南交所稀土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几个月内稀土产品的成交量就约达人民币1亿元。同时,南交所稀土产品交易中心计划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召开“中国稀土产品交易投资峰会”。
  2014年3月28日,包头稀土交易所也正式开业,这南北两大稀土产品交易平台将会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稀土交易市场,在防止个别大型企业垄断的前提下,促进稀土交易市场的公平公开,为稀土行业带来新的春天。
  中国的后“稀土案”时代
  作为全球稀土供应大国,此次“稀土案”裁决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内稀土出口企业的松绑,因为企业将会有更大的自由来自我控制资源的交易量。虽然中国的稀土资源供应量大,在国际市场的份额大的情况在短时间难以改变,但是从中体现的中国稀土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竞争优势也不容小觑。不管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还是之后,稀土行业一直处于国际贸易体制下,在长期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中国稀土行业正在思考如何在世界贸易规则下,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占恒认为,对于中国自身来说,要想在国际市场中有更强竞争力,首要条件就是产品质量应当过硬。其次,作为WTO成员国,应当尊重其游戏规则,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国际贸易。同时,应该更注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内稀土开采的规模进行控制。作为原材料出口大国,中国在冶炼分离稀土的技术上相较于国外有较大优势,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国的技术优势,充分利用我国在稀土行业的影响力,与国外稀土行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推动国际稀土供应的多元化。
  社会各界对“稀土案”败诉对中国企业带来的影响众说纷纭。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史晓丽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说,“稀土案”为我国稀土行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即中国应当对内措施和对外措施双管齐下,一同实施,以保护我国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完善我国对可用竭自然资源的保护体制。
  陈占恒立足于稀土行业领域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我国目前出口的稀土多为原材料,而非稀土的终端产品,在未来,应该更多地推动稀土终端产品的研发,加大市场化产品的开发,不能再用牺牲环境的方式无限制地开采有限的资源。同时,作为稀土行业的领导者,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也在致力为以稀土生产、销售、研发等为不同重点的企业提供合作机会,为稀土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牵线搭桥。协会也在努力建立一个以稀土终端产品为核心的研发平台,并且努力推动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
  陈占恒表示,现在,“稀土案”已进入上诉程序,我们在期待上诉结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专家组裁决败诉能带来中国稀土行业的业内对其投资开采销售模式的重新思考,也未尝不是因祸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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