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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政令之下的尴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4  浏览次数:2085
核心提示: 近期,来自北京、安徽、河北等地的业主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子,开发商使用的保温材料未达到A级标准,这意
      近期,来自北京、安徽、河北等地的业主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他们购买的房子,开发商使用的保温材料未达到A级标准,这意味着他们的房屋外墙保温材料无法达到不燃烧的性能。

  2011年3月5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65号文”,明确规定“建筑保温材料一律使用A级防火材料(绝燃材料)”。

  近年来,因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合格而导致的火灾事故案例不胜枚举,政令颁布一年多来,A级防火材料,究竟现在市场上运用情况如何?

  记者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施工的某小区,现场不仅能看到外墙表面的白色泡沫板,而且在地上还散落着没有用完的白色泡沫板。记者取了一些白色和淡黄色的保温板,白色的为泡沫板,而淡黄色的为挤塑板,将其点燃后看到冒出一股青烟,而把火机拿走后,保温板也停止燃烧了。虽然能隔火熄灭,但按照标准,只要能燃烧就是B级材料。

  北京圣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李健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在“65号文”发布之前,北京市场外墙保温材料大部分使用B1或B2聚苯板,大概占到80%。在通知发布之前拿到消防批复的工程,按照施工周期算,也都是用B级材料。

  “所有房屋的保温材料都必须使用A级保温材料,是公安部在2011年3月发布的2011年65号文中的规定。此前于2009年发布的公安部46号文中,仅规定外墙保温材料‘宜为A级,但不得低于B级’,这是造成目前市场上外墙保温材料生产和使用的乱象的关键。”李健说。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11年3月,公安部消防局6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标准与2009年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46号文”),对保温材料规定并不一致。“46号文”要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开发商中,几乎所有使用B级保温材料的开发商都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在2011年3月新规出台之前开始建设,符合当时公安部的消防要求。

  也有一部分开发商认为,虽然,“65号文”有明确规定,要求使用A级保温材料,但随后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包括住建部,也没有相关的验收标准出现,这让我们想使用A级保温材料的开发商也担心,目前技术研究、施工管理、质量控制都跟不上,验收一旦通不过该如何处理?

  针对目前出现的有关“65号文”新规定引起的外墙保温材料争议,住建部的一位负责人称,目前住建部正在与公安部协商进行沟通,对该文件的操作性还在做进一步研究,不排除对文件进行修改的可能。

  “政出多门,还都得执行,这让生产保温材料的厂商和负责检查消防的部门都很无奈。”江苏侨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曹凤英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上海横峰氟碳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俊才认为,公安部“65号文”的推进,改变了市场需求,进而加快行业的转型。中国并不缺少产品,缺少的是市场的需求和规则制度的引导。

  尽管“65号文”大力提倡采用A级防火材料,但对难燃的有机外墙保温材料给予了一定余地而并未“赶尽杀绝”,各地政府执行的策略也都强弱、松紧不一,使得如今的外墙保温材料行业尤其混乱与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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